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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德武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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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組 - 訓導 | 2026-09-23 | 點閱數: 8

依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電子煙等類菸品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另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規劃將「持有」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於緩衝期屆滿後,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物品。

「電子煙回收!9月8日起,請將電子煙投入指定回收桶,回收據點請至花蓮縣衛生局官網公告區查詢,緩衝期屆滿後,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花蓮縣設置34處電子煙回收點.pdf
    1) 花蓮縣設置34處電子煙回收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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