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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邱世平 電話:03-8462860#228 電子信箱:chris781022@hl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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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德武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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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50026720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 (376550000A_1150026720_ATTACH1.pdf) |
| 主旨: | 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久任獎金發給相關疑義問答集」(以下簡稱問答集)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11851號函,併復貴校115年1月28日樂國人字第1150000339號函。 |
| 二、 | 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後簡稱國教署)114年12月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05040號函略以,自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年資,符合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附表十規定,教師於同一學校連續實際服務滿8年及11年,且表現優良者,分別給與第1次及第2次久任之獎金規定者,即發給久任獎金;該服務年資之起算時點得由教師自行決定,再請貴校依規定自行認定。 |
| 三、 | 次查國教署114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26941號函略以,有關問答集Q17、Q17-1及Q21略以,代理教師因聘期屆滿,原任學校無繼續開缺,新任職於其他偏遠地區學校之代理教師,認其有久任於偏遠地區學校之意願,得以併計年資;長期代理教師續聘聘期已屆滿,其參加原任學校甄選未上,新任職於其他所偏遠地區學校之代理教師一節,其年資應不得併計;有關非可歸責教師之事由,因教學現場樣態多,尚無法逐一列舉,請各學校或主管機關先行認定。是以,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於請領時間(滿8年及11年)具有調校之情形時,請各校函報本府以確認校長是否屬不可歸責當事人之情形,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發放偏遠久任獎金。 |
| 正本: | 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
| 副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除外)、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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