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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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德武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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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3008128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銓敘部原函 (376550000A_1130081284_ATTACH1.pdf) |
主旨: |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規定,業經民國113年3月28日考試院第13屆第180次會議決議仍予維持,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4月26日部退三字第1135691363號函辦理,並附銓敘部原函1份。 |
二、 | 查退撫法第17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年滿60歲,應准其自願退休,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55歲,但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其自願退休年齡至60歲,並由銓敘部每5年檢討1次,報考試院核定之。 |
三、 | 茲以退撫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至112年間,內政部公布之全體國民簡易生命表及原住民簡易生命表為基準進行分析,以二者平均餘命之差距,尚無顯著變化。爰關於退撫法第17條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規定,經銓敘部擬具書面檢討報告函陳考試院旨揭會議審議後,決議仍予維持。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