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01
  • slider image 406
  • slider image 431
:::

106(107)年度後備軍人緩召3款暨逐召4款業務,開始受理辦理。

公告欄 / 2017-05-26 / 點閱數: 1067

主旨:公告受理106(107)年度後備軍人緩召三款暨逐召四款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民國96年9月4日修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5、6章。
四、國防部91年11月14日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06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06年8月20日至9月20日。
二、宣傳:民國106年8月20日至9月2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06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授課時數表「行政人員」要送教師證、聘書、退伍令、授課時表等影本證件。
(二)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6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6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十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

檔案下載

檔案下載     
      

各學年度課程計畫

校園簡介

回顧影片

期末考

本校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