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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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德武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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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2008588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自本(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公務人員請假出國,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函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5月1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1號函辦理。 |
二、 |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及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機關及各類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上開2函係提醒機關在兼顧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下,就機關及各類人員出國之差假進行准駁,乃係因應防疫政策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是指揮中心解編後,上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7日函及111年10月3日函已無從適用。 |
三、 | 復查前開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時,應否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等,為賦予彈性,並兼顧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務之需要,各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以為適用。 |
四、 | 指揮中心解編後,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依請假規則及前開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函相關規定辦理;至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