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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心管理員 - 不分類 | 2016-06-01 | 點閱數: 961

一、 本校為辦理106年度後備軍人緩召申請,凡經列管有案之後備軍人,如有符合兵役法第41條3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請依下列時間向單位人事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 凡新到職或退伍者,請於到(復)職之日起30日內提出緩召申請。
 (二) 原已核准有效期限至105年12月31日者,如原因繼續存在,請依限檢證續辦106年度延長時效申請作業。其申請延長時效緩召時間為105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二、 應檢附證件:聘書、畢業證書、教師證、退伍令等證件正本及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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